明知曾經的“獄友”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仍向其提供實施詐騙活動地點,從而收取好處費,最終領刑。近日,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2019年2月,李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其在河南省南召縣看守所相識的林某(已判決),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仍向林某等人提供南召縣某村留守兒童學校(已廢棄)及一處民房,作為實施詐騙活動的地點。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間,林某等人在上述二地點使用虛假的“馬上金融”“花旗金融”APP軟件,冒充“馬上金融”“花旗金融”工作人員,實施網絡貸款詐騙,共騙取17名被害人合計375457.34元。李某從中賺取好處費6500元。 案發后,李某向河南省南召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退出贓款及退賠款計人民幣8500元,并向該院預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罪犯林某等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場所幫助,參與詐騙數額計人民幣375457.3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后,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