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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通訊員:鄭新裕)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可謂眾所皆知,可家住大田縣太華鎮的鄭某卻屢教不改,第一次飲酒駕車被處罰后,依然沒有改掉酒駕的惡習,結果鄭某因再次飲酒后駕車,把自己送進拘留所。 10月6日晚,大田縣交警大隊民警在轄區廣大線開展酒駕專項整治行動時,發現一輛車號為閩GAX18X摩托車駕駛員鄭某涉嫌飲酒后駕車,執勤民警遂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發現鄭某的酒精含量為58毫克/100毫升,達到飲酒駕車法定標準。 當執勤民警在對其作進一步調查時發現,鄭某于2012年12月25日曾因飲酒后駕駛摩托車在同一路段處被大田縣公安局前坪派出所當場查獲并處罰,鄭某這次酒后駕駛屬于二次酒駕。事后,辦案民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對鄭某的二次酒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3日、罰款1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在此,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人生中有一次酒駕,終生記錄在案。”酒后駕駛一旦被查處,交警信息平臺會終生記錄其違法行為,經學習重新恢復駕駛資格,不分何時何地,即使間隔一年或更長時間,再次飲酒駕駛均屬于“二次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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